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秘[2017]271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高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补助范围:学校在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迎新“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资助补助。
三、资助补助项目
(一)学费减免
1.减免条件:孤儿学生或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减免标准:学生所在专业学年学费标准
3.资助程序:
(1)学费减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
(2)院系负责对申请对象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拟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后,经学生处发文,财务处落实学费减免。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
1.资助条件:家庭经济困难,未能落实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学校落实一次性生活补助。
2.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300元
3.资助程序: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汇总未落实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信息,拟定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审核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
(三)校内助学金
1.申请条件:
全国资助系统、安徽省建档立卡资助系统下发的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中未落实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等类型。
退役士兵学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2.资助标准: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参照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标准。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等新增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助学金最低档标准。
退役士兵学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已落实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在平均标准基础上比照国家助学金最高档由校内助学金补足。
3.资助程序:
(1)国家助学金评定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国资助系统、安徽省建档立卡资助系统新增的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反馈各院系;
(2)各院系点对点联系相关学生,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指导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校内助学金申请;
(3)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拟定校内助学金名单及金额,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审核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
(4)退役士兵学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照退役士兵助学金、相关特殊困难学生名单直接拟定资助名单及金额,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审核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
(四)临时困难补助
1.申请条件:学生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出现意外或罹患重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2.资助标准:分三档:500元、1000元、2000元。
3.审批程序:
(1)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2)院系负责对申请对象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拟定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审核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
(4)落实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