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大专(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完成学业。我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明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和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兼主任,其他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处资助中心、教务处考务中心相关工作责任人组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开展和日常事务由学生处负责。
第三条 院系成立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由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代表为小组成员。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四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名额,以及各院系困难学生占比情况,确定各院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对困难学生占比较多的学院,分配名额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5000元,二档3500元,三档2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中上旬评审完毕。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后,公示2个工作日。
第九条 院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名额组织等额评审,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的学生名单和评审基础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足额准时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接受学校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退役士兵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交退役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学校组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2024〕112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省级有新的政策出台,以新政策及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