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4-11-25浏览次数:253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三等奖学金以上(含三等奖学金)标准;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恶意欠费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六条 学校按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院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中下旬评审完毕。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第五年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      成立学校、院系两级评审工作小组。

      学校成立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明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和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兼主任,其他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处资助中心、教务处考务中心相关工作责任人组成。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开展和日常事务由学生处负责。

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系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代表为小组成员;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各院系完成。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的学生名单和评审基础材料在每年指定时间之前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再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将正式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待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的12月底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继续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做学生典范。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追回发放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