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大专(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省级资助管理工作规定及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校、院系两级评审工作小组。
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由院系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代表为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学生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各院系确定评审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指标确定本院系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院系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复审,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学生信息至教育厅。
(三)经安徽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评审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七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时间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下旬评审完毕。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标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无恶意欠费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五年制学生入学第五年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各院系应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顺序进行初审推荐上报,排名位居前列者没有被推荐的,必须附专题情况说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免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竟赛中取得显著威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名额与奖金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在省教育厅分配限额内,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与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时间依据教育部和教育厅发放时间确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原《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皖商院学〔2019〕73 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如国家、省级有新的政策出台,以新政策及具体工作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