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2020年经学校组织代收代缴医保工作、合肥市医保中心统计, 2020年我校在肥参保的学生合计6447人,医疗保障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为做好广大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障,学校根据合肥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在肥在校参保学生额外购买了医疗补充保险,每月集中受理报销一次,现就10月份集中报销工作安排如下:
一、 报销时间:2021年11月24日(周三)下午12:30-16:30
二、 报销地点:大学生服务中心一楼
三、 报销对象
2020年下半年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在校生,在校外参保的学生不列入报销对象,可参照当地医保政策办理相关报销。
四、 报销项目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疾病身故保障 | 30000元/生/年 |
意外身故保障 | 30000元/生/年 |
意外伤残保障 | 30000元/生/年 |
意外门诊医疗保障 | 11000元/生/年 |
疾病门诊医疗保障 | 11000元/生/年 |
特种病门诊二次保障 | 11000元/生/年 |
住院医疗二次保障 | 11000元/生/年 |
五、 保险责任(详见附件)
六、 报销材料
(一)门诊:校外就医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发票、用药清单(或有单价处方)及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相关证明(如x片、B超等检查材料),校医院就医提供病历或处方、盖章收据等,特殊病门诊二次报销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门诊计算单。另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住院医疗二次报销:住院医保报销后可提供二次报销,需提供住院发票(医院要盖章),住院费用清单(医院要盖章),出院小结(医院要盖章),医保结算单(医院要盖章),住院病案(包括:入院首页,入院录,出院录,手术记录单,检查单等,要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院医务科的章)、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建议学生在出院时复印相关材料并盖章,以备二次报销。
(三)意外伤残:提供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报告、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四)身故:身故金法定受益人提供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因意外死亡证明,意外事故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五)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详细情况可以提前电话咨询保险公司邬经理,联系电话:65275605
七、 注意事项:
(一)就诊要去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指定的医院就诊;
(二)普通门诊认可的医院包括:校医院、双凤医院,双墩医院,长丰四院以及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三) 异地门诊不予受理(学生寒暑假期除外)
附件1: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为:
1.意外门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含校医院及异地急诊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门诊保险金以本协议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2.疾病门诊: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以及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校医院及异地急诊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疾病门诊保险金以本协议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五、住院医疗二次报销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协议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时,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六、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前均予以扣除。
七、除外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的保险责任及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和交通意外;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妇科、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月经不调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被保险人拔牙、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补牙等龋齿治疗牙齿保健和修复;
13.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5.被保险人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或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16.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门诊异地治疗费用(寒暑假期除外)。
